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北京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共享单车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时代的新生事物,被国人称作新“四大发明”之一,给广大消费者用户带来诸多便利,解决了公共交通不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改变了人们出行的生活方式。然而,最近遇到的关于OFO小黄车公司拒绝退还红包年卡余额的事件让我求助无门,迄今未得到满意的解决。详情如下:
我是一名OFO共享单车(俗称“小黄车”)的上海地区用户,从2016年10月至今,陆续在使用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OFO小黄车服务。
进入2018年以来,我的住所附近区域小黄车数量愈来愈少,甚至到了整条街道没有一辆车的状态。对于此种情况,本人曾多次致电OFO小黄车官方客服热线400-0507-507(或:010-57624460),要求OFO公司在我建议的区域增加单车投放,旨在方便包括本人在内广大OFO小黄车用户有车可用。客服代表虽将我反映的OFO车辆较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作了如实记录并反馈至所在城市的相关运维工作人员处理,但效果未见。
鉴于无车使用的境遇,我通过客服热线向OFO小黄车公司申请退还了此前已充值的199元用车押金,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9日到账。
然而,本人在10月11日申请退还红包年卡余额的环节上,OFO小黄车公司以红包年卡购买和使用规则和产生红包收益为由拒绝退还。本人于2018年8月9日在OFO手机客户端APP上购买了价值99元有效期一年的红包年卡,该卡属于预付性质,于2019年8月8日到期。
根据一年期红包年卡价格99元除以365天进行折算,平均一天为0.27元,本人已使用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至10月11日,共63天,距到期日未使用天数剩余302天,0.27元*302天=81.91元,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本人81.91元。
从2018年10月13日起,到撰写本投诉信的10月23日,关于申请退还红包年卡余额事宜,本人与OFO客服代表进行了将近30多通电话的沟通协商,结果该问题仍未得到妥善满意解决。
关于红包年卡余额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本人查阅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照以上法律条款,经营者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红包年卡预收方式向用户共享单车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但本人所在区域车辆数量较少甚至没有,经本人多次向该公司反映这一情况,该公司仍未进行和落实增加单车投放,即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本人依法要求履行该公司约定,依法要求退回预付款,即红包年卡余额。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也有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并对单用途卡管理所涉及的信息对接、风险警示、信用治理等明确了一整套监管制度。以下条款涉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红包年卡:
第五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注重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停业通知和退卡)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因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
第十五条(消费争议处理)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单用途卡消费争议。
2012年,商务部就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范。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9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时,商务部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两份通知的要求,各地开展了联合整治行动。
综合以上,本人
承诺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并期望相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能协助解决本人红包年卡余额退款事宜。
公司名称: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1层
公司电话:400-0507-507
此致
敬礼
上海OFO小黄车用户消费者 王先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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