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高校,江绪林自杀,姜文华杀人,我被赶走。我也不甘心。
前面已经发文说过了,我因刘江江书记说有“道德品质问题”被缓聘,虽然经教师申诉程序,市教委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够规范”,要求上海政法学院重新讨论聘期的起始时间,但是上政拒绝改正。其实我的“道德品质问题”的根源,不过是拒绝参与学术腐败而已。现在来回顾一下对于侯怀霞的疯狂抄袭,刘晓红校长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处理。
一、举报的抄袭情况
2015年12月,我对侯怀霞的抄袭向学校举报。从知网获得的证据清楚地表明:侯怀霞在《理论探索》2007年第1期发表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一文,连注释总计8373字。其中有4201字,与张红卫在《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发表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定位》一文雷同,比例为50.2%。而张红卫的文章连注释总计4252字,几乎全部被侯怀霞抄来了。
而她2006年12月发表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一文,总计5748字。其中复制张德新《论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的字数为4119字,占比71.66%。具体的比对情况见《回看侯怀霞两篇期刊论文的抄袭情况》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62031272657072。
对于逐字逐句逐段的照搬照抄,小学毕业生都能看得清楚,并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她抄袭的拙劣程度,从一字不差地抄来的这段文字中可见一斑:“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们的信任和诚实的理念来维系的。所以,首先要加强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人人讲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舆论环境,使失信者在这种信用氛围内无存身之地,无生长土壤,使失信者亲身体会到不守信用给其带来的损失。作为企业,要牢记依法经营,依法经商的观念,无论市场如何变化,都使信誉成为一种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有形的效益。这种宣传教育首先要由政府组织推动,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部分。其次,要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使人们从小就养成诚信美德,为建设“社会信用大厦”奠定根基。再次,在企业等经济组织间大力倡导信誉是企业的生命观念,把企业的信用当作资本来经营,树立品牌意识和品牌效应,有信誉即有品牌,一次失信则砸掉品牌。而且,将这种信用意识教育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抄袭就是让读者认为抄来的内容也是署名作者的创作,是典型的欺骗。让一个大骗子当教授、言之凿凿地宣传诚信,给学生做“德育教育”,是不是荒谬绝伦?有这样的人占据高位,不用说企业品牌,就是我们民族的品牌,也被砸掉了。
不但如此,她把“使失信者在这种信用氛围内无存身之地,无生长土壤”的说法也抄来,难道在抄的过程中她根本没看吗?为什么要让自己无存身之地呢?我讨厌欺骗,但也相信悔改和救赎。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还是别把人逼到无路可走才好。
然而,学校的处理结果表明,我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二、上海政法学院的处理
2017年3月9号,我向刘晓红校长当面汇报关于侯怀霞文章的抄袭情况。明知证据再充分不过,她却跟我说“侯院长离退休不远了,而你还年轻”,清楚表达的信息就是要包庇侯怀霞。
当然,在我也清楚地说明了让骗子占据高位的危害,直言由于自己亲身经历,已经决定让孩子出国留学,并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来鼓励她做出正确的选择之后,刘晓红表示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可是,之后不久,我就看见她们俩在校园里散步,看上去相互之间很亲切。这让我对于刘校长的“客观公正”实在不敢抱太高的预期。
果不其然,由于刘晓红校长的精心安排和带头表态,学校给出的结论是:“侯怀霞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两篇论文,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我不服这个认定,向学校提出了复核申请,并要求公开调查组人员名单和认定的标准。学校在2017年7月19日,作出了《关于不予受理姚洪军关于侯怀霞学术不端问题认定的复核申请的决定》,对于公开认定标准的要求,没有做任何回应,只是认为其认定“程序严谨规范,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决议结果合理合规。”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公平公正”的含义,被刘晓红彻底改写。作为读者的你,认为对这次举报抄袭的处理是不是公正?
2017年12月1日,我针对学校处理上的程序违法、结论荒谬,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12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出沪教委信访复查字【2017】00020号《信访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规定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出具相应的书面答复。”
同时,针对我公开调查组成员和认定标准的申请,也作出沪教委信访复查字【2017】00021号《信访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规定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出具相应的书面答复。”
但是,学校对这两个复查意见书置若罔闻,至今也没有做出答复。和对我的职称缓聘问题的处理一样,上政又没有执行市教委的决定。
为此,我还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政对侯怀霞是否抄袭的认定程序违法,并公开调查组人员名单和认定标准。可是,法院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受理。这个认定,经过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都没有改变。
高校领导的权力有多大,从学校对我的职称和侯怀霞的抄袭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上可见一斑。
三、中国海洋大学的处理
无独有偶。敢于改写概念的,并不只刘晓红一个。中国海洋大学的刘惠荣书记,也是如此。
根据知网检测的结果,侯怀霞博士学位论文《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去除本人文献的复制比超过55%。经核查,侯怀霞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对比结果,抄袭单篇超过2100字的15篇汇总已经超过30%。
并且,存在整页整页的内容与他人成果重合、结论部分的表述与他人的表述大面积一致、对“笔者认为”、“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认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方案”、“综上所述”等表达个人意见的部分一并复制粘贴的现象,可以认定为是把他人的成果作为了自己成果的实质部分。
下面举对尹腊梅文章的抄袭手法为例(尹腊梅的文章正文和注释总共7509字,被侯怀霞抄了7012字,比例约为93%):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第3项规定:“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按照这个规定,侯怀霞的《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显然构成重度抄袭行为,应当对她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可是,中国海洋大学认定“不足以构成轻度抄袭”:
在中国青年报采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的党委书记刘惠荣时,她说:存在问题的反而是举报本身。“侯的博士论文是2008年发表的,举报人是2015年用知网的查重软件检测,这是用现在的软件和标准去检测过去的文章”。她还说:用现在的标准去追溯和定性过往的文章学术不端并不能说得通。“即使从法律角度讲,也存在不咎既往的说法”。见《法学专家搞不定学术打假——谁来判定论文抄袭》http://zqb.cyol.com/html/2019-04/03/nw.D110000zgqnb_20190403_2-07.htm。
对于刘惠荣的说法,我不敢苟同。不得抄袭,一直是最起码的学术创作标准。长期以来,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创作领域。这和生活中不允许已婚妇女背着自己的丈夫跟别人生孩子一样,并不是有了DNA检测手段之后的新准则。新的不过是取证方法的变革:查重技术和DNA检测,不过是使得以前很难证明的违法事实变得容易查实而已。
我们都有不被欺骗的权力。只可惜,这个权力在骗子横行的时代,很难维护。
四、我不甘心
不说一定要鼓励,至少要允许做人有点正气吧。把高校领导的行政权力绝对化,为学术骗子掌握权力并世代传承大开方便之门,有违诚信、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我为了公共利益,带领另外三个律师一起以个人名义发起并赢得的“MLGB”商标无效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三(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6511.html)。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公开之后,在2019年3月4号以100多万的点击量上了热搜:
学生为此自发对我做了采访。可是采写的稿子刚刚上线,就被秒删。
当然,2019年4月3号中国青年报对我举报侯怀霞抄袭所做的报道,学校更是不可能宣传。
2019年6月初,学校向我宣布说,我和学校的聘用合同于7月6日到期,学校决定不续聘,指令我在之个日期前办理离校手续。
事实上,我和学校只有一份聘用合同,且早于2014年7月6日到期。之后并没有对这个期限做过变更。
我这个有编制的大学老师被解聘,学校既没有说明理由,也没给一分钱补偿,实质结果相当于被开除。可被赶出校园的不应当是我。教育中国青年的岗位被刘晓红、侯怀霞之类的骗子占据着,我不甘心。
五、对于姜文华一案的预测
对于姜文华可能面临的判决,我很乐观。这个美国学成归来的博士学的是数学专业,在我国的珍贵程度就像是解放之初的钱学森。特别是在当下,美国想对中国进行科技输出限制,已经把数学专业列入禁收中国学生的专业清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对于姜文华的事情,到目前为止,我并不了解真相。但是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他说的自己被“迫害”可能是事实;在现有的体系下合法地追究公平,可能并不现实。
作为专业律师,我预测不会对姜文华判死刑。一方面,他是有预谋的杀人,不可能像邓玉娇那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可能被认定无罪,或者定罪免罚。另一方面,不难找到给他轻判的理由:首先,被害人可能的确有过错。当然,这要看证据。其次,姜文华的维权途径的确有限。即使王文珍有很大的过错,也几乎没有可能扳倒他。因此,虽然对姜文华行凶不可能支持,但对他的不甘心,却可以理解。再次,在美国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国的人的比例本来就很低。如果判姜文华死刑,必然对中国在海外的留学生选择是否回国,产生不利的影响。最后,数学的进步是科技飞跃的基础。如果判姜文华死刑,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发展,包括国防科技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至于判多久的刑期,能为他在狱中刻苦攻关提供什么样的条件,值得期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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